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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例国资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陕西检察 2020-10-17

近日,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陕西省平利县经济贸易局、平利县财政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近日经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确认两被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相关部门在6个月内对被虚报冒领的关闭小企业项目补助资金243万元予以追缴。



据悉,该案是陕西检察机关提起的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由平利县检察院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履行诉前程序。由于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安康地区对行政、环资等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根据相关规定,该案由平利县检察院移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称,平利县经济贸易局、平利县财政局在原平利县东河生物化工厂利用虚假材料,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过程中,未履行审核、监管职责,造成343万元财政资金被虚报冒领。平利县检察院在办理原平利县东河生物化工厂投资人汪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依法追缴被虚报冒领资金100万元后,两次向平利县经济贸易局、平利县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对剩余的资金予以追回,但两被告一直置若罔闻,相互推诿,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提高审判效率,及早挽回国家损失,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首次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了7人合议庭,并组织合议庭成员召开了庭前会议,对涉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收集、整理和研究,依法组织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全面听取了人民陪审员对本案的意见。庭审中,诉辩双方紧紧围绕平利县经济贸易局、平利县财政局所应负有的法定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激烈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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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倪建军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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